本部落公告
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規定
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規定
壹、財政部78/01/27台財稅第781138630號函
摘 要: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銷售額縱然低於標準仍應繼續使用 。
內 容: 稽徵機關核定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雖不受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依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之限制,惟既經核定其使用發票,其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記帳及申報能力,如嗣後營業狀況欠佳,可按其實際狀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無須變更為查定課徵以利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財政部78/01/27台財稅第781138630號函)
貳、所以,可能沒有辦法變更為【免用統一發票】
?、通常製造業較不容易核准為【免用統一發票】,因為需要壹定的廠房與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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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統一發貨票的由來
早期統一發貨票的由來
當時財政部賦稅署署長/王得山 :「 當初稅務機關的設計就是以此目的,用中獎來吸引消費大眾拿發票的方式,來控制廠商賣貨要開發票,因此要誠實納稅,可以說是以互相牽制的制度來規劃統一發票,裡面就是用中獎方式吸引客戶來拿發票。」
早期統一發票的開獎,是根據愛國獎券的特獎號碼為標準,以票面數額的倍數給予獎金,特獎是票面數額的五十倍,但票面金額超過一千元以一千元計。換言之,早期發票最高獎金是五萬元,在民國六十年以前,五萬元是一筆大數目,足足可以買一棟房子,而統一發票比愛國獎券更受歡迎的原因,在於統一發票可以不必花錢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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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營利事業統一發貨票辦法
台灣省營利事業統一發貨票辦法
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基於公平稅賦原則,台灣省府財政廳長任顯群研擬出「台灣省營利事業統一發貨票辦法」及「台灣省統一發票給獎暫行辦法」,並在一九五一年元旦開始實施。藉由民眾中獎預期,要求開立發票,達到防止商家漏稅,增加國庫稅收。
當時財政部賦稅署署長/王得山 :「 藉由民眾預期中獎心理,要求開立發票,達到防止商家漏稅,增加國庫稅收,用統一發票有個好處就是準備給獎,只有購物消費向營利事業索取統一發票可以中獎,是中國人嗜性心理,就是喜歡賭一賭的心理,讓統一發票中獎,就有意願消費購物時向營利單位索取發票。」
統一發票果然威力驚人,一九五○年,台灣營業稅收入兩千九百多萬,使用發票後,一九五一年,稅收增加到五千一百多萬,成長率高達百分之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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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對獎付獎單位一覽表
統一發票對獎付獎單位一覽表
統一發票頭獎至四獎
台北市- 台北北門郵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114 號
02-23813135
高雄市- 新興郵局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 17 7 、 179 號
07-2513473
基隆市- 基隆愛三路郵局
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 130 號
02-24210148
桃園縣- 桃園成功路郵局
桃園市成功路一段 51 號
03-3379648
新竹縣、市- 新竹武昌街郵局
新竹市武昌街 81 號
03-5250760
苗栗縣- 苗栗中苗郵局
苗栗市中正路 532 號
037-326304
台中市- 台中民權路郵局
台中市中區民權路 86 號
04-22215121 轉 238
統一發票對獎五獎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分支單位領獎。
統一發票對獎六獎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信銀行、中央信託局等總分支單位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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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對獎的注意事項
統一發票對獎的注意事項

一、領獎期限自開獎日之隔月五日起三個月內,請統一發票對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0.4%印花稅票,中特獎、頭獎、二獎、三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中四獎、五獎者請向各地郵局,中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及其委託協助代發獎金之中央信託局兌領。
二、統一發票對獎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三、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四、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限領1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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