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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2009/03/23
2009/01/24
2009/01/13
2008/12/24
結婚登記 ~ 申辦須知
結婚登記 •申請人資格:1.結婚當事人
2.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核准者為限),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須雙方當事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始生結婚效力。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1.書面結婚證書
2.双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名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可親自簽名)。
3.須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請凖備最近一年內拍攝之新式身分證照片一張。
4.在國外結婚者,其結婚證書中文及外文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或外交部或法院辦理驗(公)證。
5依姓名條例規定應為外籍配偶取一符合我國情之中文姓名,其中文姓名聲明書在國外做成者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4.與外國人或在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附婚姻狀況證明書(婚姻狀況證明書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東南亞地區人士另應經我外交部覆驗)。
5.在大陸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先申請大陸配偶來台並通過面談後,另提憑大陸結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及大陸配偶入境許可證(蓋有通過面談及延長居留至○○年○○月○○日之章戳)辦理。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PS:
| 結婚新制,指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修正)結婚當事人可於結婚登記日前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 | ||
| 內政部已於97年12月1日修正發佈「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適逢假日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辦公日。 例如: 1.新人如要在星期六(或星期日)結婚,則可提前在星期三、四、五,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指定星期六(星期日)為結婚登記日。 2.新人如要在98年1月1.2.3.4日國定假日結婚,則可提前在97年12月29.30.31日,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指定98年1月1.2.3.4日為結婚登記日。 May Marr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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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9
2008/11/28
2008/11/12
2008/10/17
結婚禮俗多注意
結婚時傳統的習俗非常多,雖然不一定都可信,但年輕男女卻不可不知。
1.訂婚時,在對方為你戴戒指時,手指必須微微彎曲,絕對不能讓戒指一下子被戴到底,否則將來會被對方吃得死死的。
2.從安床到新婚之夜前,要找一個男童和新郎睡在一起。
3.結婚當天,嫂嫂不可出來送行,因為嫂與掃同音,有掃把星之意,是非常不吉利的,所以當天要委屈作嫂子的了。
4.結婚當天,新娘一家最好哭得愈大聲愈好,台語:「哭發哭發,不哭不發」,對這個難得一次的發財機會,千萬別放過。
5.歸寧日(結婚第三天),新郎新娘不可以在娘家過夜。如果非不得已,新人必須分開睡。因為新娘在蜜月時會有血光衝撞娘家,會讓娘家倒大霉的。
6.新娘的衣服不可以有口袋,否則會帶走娘家的財運。
7.婚禮當天忌諱任何人坐在新床上;另外,新娘也不可以躺在 新床上,否則一年到頭都會病倒在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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