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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網站分級制度說明
網路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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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網站分級制度說明
依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宜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人尚可接受者。
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至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或師長輔導瀏覽。」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 TICRF ) 網站
網路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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