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落公告
我被綁起來,並且欲主張證據,而被妨害.凶殘孔祥毅涉嫌殺妻及子女
一.民國五十三年十一月出生,桃園縣人,在
台北市停車管理處工作的孔祥毅,孔祥毅
畢業於中國海專,本人與該人結婚後,孔
祥毅曾偷本人的金飾去變賣價錢將錢拿走
,而且只要他領薪水的那一天他就會晚上
不回家,第二天就告訴本人,他將他的薪
資拿去玩賭博電動都輸光了.有一次向別
人租屋還叫本人要出押金,後來退租時,
本人向其要錢,結果孔祥毅居然向本人說
,押金被房東沒收,然後又說我們把他
什麼東西毀損(本人深覺奇怪,當時租
的是空屋,裏面根本沒東西,為何說我們
將它東西毀損(孔祥毅涉嫌詐欺本人的錢
),而且不只一次,前後大約達好幾百
萬以上,而本人也似乎從未看到過他玩
電動贏錢,(怎麼可能有人一而再再二
三的要拿錢去送人,而且玩的目的就是要
贏錢,沒有賺到會一天到晚去玩嗎.)有
一次孔祥毅找本人到中壢去逛街,當時
本人的包包裏有一萬多元,結果居然被
偷,後來孔祥毅的父親還向本人說小偷
寄回包包,(但裏面的錢早就不見,孔
祥毅涉有重嫌),有一次本人與孔祥毅
住在桃園時,孔祥毅告訴本人說有小偷
進到家裏來偷,後來本人果然發現本人
包包裏的五百元不見了,本人與該人結
婚後也沒有記帳,有時要用錢時居然發
現沒錢(而本人明明記得還有錢),也
不知是否被該人偷去.
二.有一次本人在懷第一胎時,孔祥毅還
掐我的脖子,涉嫌要殺人,當時本人
可能在說什麼話,結果孔祥毅叫我不
能說(本人深覺奇怪,我在發表意見
犯了什麼罪),(孔祥毅涉嫌殺人一
屍二命),後來在第二胎時,本人在
懷孕後期,整個肚子出現紅斑,似乎
是有人下毒,當時孔祥毅還叫我給他
看,結果他還向我說那是我自己大約
五,六個月前去做檢查所致(本人深
覺奇怪,作檢查有問題,早發生問題,
為何在五,六個月後發生),後來孔
祥毅又說是我自己亂吃.(本人深覺
奇怪,食物就是要吃,還有什麼亂吃
會中毒,孔祥毅涉嫌殺人未遂(一屍
二命),後來有一次大女兒被孔祥毅
帶走,他每次要帶走本人女兒時,我
根本不同意,有一次孔祥毅把她帶回
來時,大女兒居然皮膚出現黑黑的一
點一點的,後來孔祥毅說醫生說是中
毒,孔祥毅又向本人說他媽媽涉嫌
重大(他的意思在指有人下藥).
孔祥毅涉嫌殺其女兒及兒子.
還有一次,本人的兒子還小的時候,
孔祥毅向本人說他媽媽孔詹秋把本人
兒子放在沙發上,等一下小孩翻身的
時會可能會滾下來(本人當時覺得很
奇怪,他看到不會去移走,為何要告
訴本人,當時令本人心生畏懼,就趕
快將本人小孩移走).現在小孩居然
還和他們住在一起.還有多次,孔祥
毅不是毆打本人向本人道歉或是賭博
向本人道歉,孔祥毅又向本人說他
下次絶對不會,當時就有人告訴我,
不要相信他.(果然那個人說得沒錯
,他仍繼續賭博或繼續毆打我)
三.後來孔祥毅就不斷的毆打本人傷害本
人身體,對本人施以暴力.並將東西
丟來丟去,涉嫌殺人,及將家中物品
毀損(依本人看毀損事小,殺人成份
較高,而當時家中還有小孩,小孩怎
麼可能有辦法讓物品砸到而能不出事)
有一次孔祥毅還要將整個電視拿起來
砸.還有一次孔祥毅不知是在假裝要
自殺還是真要自殺,孔祥毅向我說他
要自殺,有一次說他要跳樓,還說他
如果跳樓我要負責,孔祥毅並向我說
所有的人會說是我殺的,當時令本人
心生畏懼,孔祥毅有一次拿了菜刀說
是要自殺,後來本人就趕快過去要救
他,結果孔祥毅居然向本人說:妳不
怕我殺了妳嗎.(當時我真是心生
畏懼的離開,後來也不知是孔祥毅叫
我去打電話給我姐姐,還是怎樣,
我就打電話到我姐姐周丹清家中,結
果周丹清好像知道一樣,我本來是
要告訴周丹清說孔祥毅要殺我,結果周
丹清居然先問我說孔祥毅是不是又怎
樣了,而我回答的是孔祥毅說他要自
殺,打完電話以後,孔祥毅拿了菜刀
出來,還問我一些問題,當他拿著菜
刀在質問我時,我真是害怕得不得了,
當時小孩都在,而孔祥毅站的位置是
在靠近門,我根本無法逃出,孔祥毅
涉嫌殺人未遂,而且已著手,對本人
法益產生相當大的危險,而周丹清是
共犯身份).孔祥毅說要自殺,結
果我在心生畏懼之下,就問他要什麼,
結果他說什麼本人全部都答應,甚至
也沒報案.有一個我認識的人叫張伯
逢,民國五十四年次,光武工專畢業
,結婚那天,他說他與我的關係,
故他把我的衣服脫光,後來他媽媽居
然二次進到房間,已妨害到本人隱
私,又有一次他說他與我的關係,所
以他可以脫我的衣服,後來把本
人衣服全部脫光,還將我手給綁起來
,當時張有一次,孔祥毅甚至還簽了
本票給本人,上面伯逢說他爸爸在叫
他,於是開門,本人的隱私權又被全
部被看光.又有一次,張伯逢居然向
我說她媽媽的什麼金飾不見了,又向
我說是我偷的,(張伯逢是那隻眼睛
看到我偷東西,我認為被張伯逢給
侮辱.又依民法一0五七條,夫
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
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
與相當之贍養費.本人深覺上當.
)張伯逢還曾拿了一個舊的玉墜給
本人,張伯逢向我說那是他媽媽贈
送給他的,他轉送給我(當時物已
交付給本人),後來,他又向我說
他媽媽叫他要回去,當時我又還給
他.(我上當被騙).後來張伯逢
向我說他要自殺,可能叫我不要追
究他的事,否則他要自殺,我在心
生畏懼之下當然同意其說法,(我
和張伯逢曾結婚,而他還拿了結
婚證書給我看,還問我要不要,當
時我就說放他那邊,張伯逢還曾向
我說到贍養費,並要求離婚,當時
我並不同意(當時我覺得很奇怪,
張伯逢說結婚就結婚,說離婚就離
婚嗎,而當時張伯逢說他薪水每個
月只有四萬多,而他只能賠償我他
薪水的部份,我感覺張伯逢根本沒
有誠意,後來,他就對我也懷好意
,不知說了什麼,我當時覺得他很
惡劣),之後,我跟張伯逢根本沒
有往來,也沒有辦理離婚,張伯逢
還曾拿報紙給我看,說他的朋友的
祖父拿菜刀殺了他祖母,結果,我
居然被孔祥毅用菜刀要殺我.張伯
逢在婚後,還說要幫我介紹別的男
生(不知是何意圖).經過多年,
張伯逢等人不但未接受法律制裁,
也未賠償本人損害.張伯逢犯罪
當時正在服兵役.本人在最近寫
了訴狀到台北地檢署,而地檢署
也沒有傳喚張伯逢(依刑法,犯
罪構成要件包含主觀構成要件)
,台北地檢也沒有去張伯逢家搜
索,結果,我收到台北地檢回函
,裏面內容說張伯逢沒有重婚也
沒有通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
九條之四,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
書,得為證據.我弟弟周育生在
涉嫌妨害我父親自由後,也向我
說他要自殺,結果周育生用同樣
手法妨害我自由,還讓我吃毒藥
,我差點死掉,依情形,他們不
是想畏罪自殺就是在騙人.也不
知是誰教的,居然手法會一樣,
他們沒死我反而先被他們給殺死.
有時候我與周丹清講電話時,會
把孔祥毅將錢拿去賭博的事告訴
她,周丹清有時候回答我說他(
指孔祥毅)會橫屍街頭,而周丹
清說賭博的人都會這樣,我深覺
奇怪,賭博與橫屍街頭有何因果關
係,後來,周丹清妨害我自由還叫
我吃毒藥,當時我就跑到外面,當
時連地板與人都不認識,會出什麼
狀況也不知道,會不會連車子與水
都不認識,然後去撞車去跳河,人
家還會當成是自殺.差點橫屍街
頭的是我吧.金額上千萬,他說
如果他再去賭,本人就可拿去兌
現,後來我受到恐嚇說我是什麼
不當得利之類,令本人心生畏懼
,就被本人給丟了,我深覺上當
,有人要贈送給我,為何變成不
當得利,況且本人也有損失.
四.還有一次,本人與孔祥毅出去,
後來到一個山邊,就有人說他在
逮捕現行犯,結果孔祥毅居然向
對方說,若不放開那個現行犯,
他就要殺了全家(孔祥毅當時是
說他要殺了我和小孩.)
五.孔祥毅不但用暴力,而且我到板
橋去提告,檢察官未起訴他.當
時我還拿了公立醫院的傷害診斷
書,而居然收到板檢回函說那個
不能用(而我當時向行政院署立
台北醫院說我要提告訴用,而醫
院也開立甲種證明,居然到板檢
說不能用.(涉嫌要使孔祥毅免
於刑事追訴或處罰).
六.本人與該人居住時,孔祥毅還曾
向本人說,他以後若離婚要與人
同居,他說他有需要,孔祥毅還
說他一定要他一定要(意思是他
一定要離婚他一定要離婚,孔祥
毅也不知計畫多久,結婚後生活
費用也不出,一領薪資就向本人
説他賭光了,有一次還向本人說
他賭光了,身上沒錢,隔天本人
發現他居然有錢吃飯,於是我就
問孔祥毅說,你怎麼又有錢,結
果他居然回答我說沒有輸光,那
他之前說輸光不就是在騙我嗎,
孔祥毅說他一定要離婚一定要離
婚,果然實現了,孔祥毅要殺我
及傷害我身體的情況,我在心生
畏懼逃命第一,當然只好離婚,
我怎麼敢跟要殺我及傷害我及侵
害我財產法益的人在一起呢,我
當然得逃命.),孔祥毅是教會
的人,而本人結婚時非教會的人
,而孔祥毅居然告訴本人,說他
本來就想娶教會的人(本人當時
深覺上當,每個人會去做自己喜
歡做的事,難道他娶我是做他自
己不喜歡的事).我還接過電話
,對方說孔祥毅性侵她,她還知
道孔祥毅的性特徵.(本人當時
就覺得很奇怪,依情形對方應該
到警方那邊報案,為何打電話要
求本人要賠償,而性侵她的人是
孔祥毅又不是我,為何向我要錢
,該人涉嫌與孔祥毅共同要來騙
錢及涉嫌通姦罪).孔祥毅多次
毆打本人.有一次用一個機油罐
要砸本人,而且孔祥毅還向我
說:如果妳再繼續說,我要砸下
去,而那個東西打了會致死,孔
祥毅又多次丟家裡的東西.我嚇
得要死,只想保命,只好離婚,
當時也不知要用判決離婚方式,
結果居然沒辦法用民法第一0五
七條要求贍養費.而離婚協議書
上,本人怎麼敢要求孔祥毅給付
,因為本人非常的害怕只想保命
,怎麼可能還敢開口再向孔祥毅
要贍養費,(本人深覺被人用暴
力方式妨害我權利之行使)新聞
上曾報導竹聯幫陳啟禮殺了別人
的老公,結果賠償很多錢(不是
上千萬就是上億吧,當時他們有
經過訴訟程序應該是一個判例
吧,審判時本來就可引用判例)
,而本人沒有老公,與該人不
是相當嗎,而且本人還身體法
益等受到侵害,結果孔祥毅連
一毛錢也沒賠償給本人.板檢
涉嫌在幫孔祥毅免於刑事追訴
或處罰,及妨害本人權利之行
使.
七.還有一次孔祥毅向本人說他去
玩電動,欠地下錢莊的錢,有
人要殺他或傷他,當時孔祥毅居
然未向警方報案,而居然來找
我,意思是問有沒有錢,後來
本人就回家借錢,之後,孔祥毅
向本人說,他以後沒辦法拿錢回
家,因為他要還債.(本人深覺
上當),孔祥毅還曾夥同其父母
向本人說他要還賭債,沒辦法拿
錢回家,又向本人說他自己會付
自己吃的錢(事後本人發現上當
,因為還有租金及水電及小孩的
費用孔祥毅並沒有付)
八,有一次孔祥毅的姐姐孔祥瑞居然
很凶的向本人說:孔祥毅這樣(
是指孔祥毅去玩電動),難道妳
(指本人)沒有責任嗎.(本人
從沒叫孔祥毅去玩電動,而且輸
的錢也侵害到本人法益,結果本
人不但法益受侵害,還要受人指
責,並叫本人要負責.)
九.孔祥毅離婚時,還向本人說和小
孩一起去死.而當時他有二份工
作,收入也不用再拿給我,為何
向我說要和小孩一起去死,孔祥
毅死了又不是我繼承.對我有何
好處.當時本人是認為一個父親
不大可能會殺自己小孩,但本人
仔細一分析,以該人平常的作為
,他是什麼壞事都敢做.本人女
兒回來之後,有一次我在說電話
,而她居然搶我手中的電話,向
本人說她要說.(她的品德與孔
祥毅居然差不多,由此看來,應
是孔祥毅所教).壞人跟壞人在
一起,怎麼可能會做出什麼好事
,有一次孔祥毅與我帶小孩出去
,結果我看到孔祥毅用手拉小兒
子,而且還將整個腳打開來拉,
顯示要出很大力,而孔祥毅是向
本人說,他要叫小兒子上台表演
(由此看來這個人真是凶殘,連
自己的兒子也不放過,這明明是
一種侵害人自由法益).大女兒
與小兒子好像都被他教壞,被他
教壞以後,孔祥毅又侵害小兒
子的法益,真是不可思議,(
這種父親真是凶殘).
十.孔祥毅還向本人說,家裡的費
用我與他一人一半,但是孔祥
毅說家裏的事(例如帶小孩,煮
飯,負責小孩接送)他沒辦法
做,而孔祥毅向我說他的另一份
薪水他要自己留著,孔祥毅說他
只能幫家裡用洗衣機洗衣服,然
後曬衣服及收衣服,本人當時也
沒辦法(總比他每個月薪資不拿
回家好,當然我在心生畏懼之下只
好同意),本人深覺上當.後來
離婚後,他說房子要一人一半,
當時我就同意,我說貸款也一人
一半.結果他說他不要了,而所
有的貨款(當時一個月二萬多元
都我在付)
十一.以上已影響到本人民法一0三0
條之一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剩餘財
產之分配.
十二.本人在結婚完後,拿了一些別人
贈與的禮金,結果結完婚第二天,
孔祥毅好像向本人說,本人騙他,
他說他把錢給本人的父母,所以那
些錢要本人付(而我在心生畏懼之
下,居然把錢領給他,本人現在
分析,當時本人在結婚時,有的人
還叫本人要去參考什麼習俗,有的
人還說有大聘小聘,後來孔祥毅問
本人要如何辦理,或許在討論當中
有說到這點,而且婚禮上贈與是一
種合法行為,難道孔祥毅問我,而
我回答就構成詐騙,依情形分析,
孔祥毅應涉嫌詐騙本人的錢,而我
也沒有要將錢給我父母的意思,為
何最後是我來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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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台北市三民派出所員警用手銬銬起來,並將本人綁起來,我被妨害自由,而我主張保全證據,而被妨害
一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本人接到恐嚇信,而台北市三民派
出所人員來本人家中處理,並叫本人到台北市三民派出所報
案,將資料列印出來,於是本人到台北市三民派出所,後來處
理的員警叫本人用備案,而本人不同意,於是台北市三民
派出所員警,用手銬將本人銬起來,叫救護
車將本人載到台北市立療養院綁起來後來
本人在救護車上向其主張本人未傷害人,不購成傷害要件
,結果該等人員仍繼續將本人送到台北市立療養院,本人
還在車上打到各派出所及打110也未見處理,後來
夥同市療的員警,其中一位年約五,六十歲的女員警
,在本人用攝影機在搜證時,還欲搶奪本
人手中攝影機,並向別人表示他在安全檢查,而本
人就表示本人在搜證,並說攝影機非危險物,後來其中一
個女醫生還問本人,本人就向其主張本人未傷害人,而且
該等人員是在急診室的沙發上,大約圍了七,八個人在脅
迫本人,並且還要本人回答該等人員的問題,並且還要
求本人的物品要給他們,並且說是要幫
本人保管,本人不同其幫本人保管,後來市立
療養院來了位王仁邦醫生,而本人就主張
本人未傷害人,結果該人還叫別人,把本人抬到一樓的
房間裏面,然後將本人手腳打開,然後用四
條布綁在床上,然後台北市三民派出
所員警還夥同裏面護士,拿了
本人的物品,在本人旁邊一個一個拿出來,
還說他們是要清點,(本人認為被擄人勒贖,
及恐嚇因為剛開始該等人員要向本人要人的東西時
,本人不願意給,而該等人員一不作二不休就將本人綁
起來直接動本人東西),後來該女員警還動本人口袋東
西,然後將本人口袋的衛生紙拿出來,並且在摸本人
的腿,後來本人覺得冷氣很冷,請其提供棉被,結果該
等人員置之不理,後來本人在裏面,為了要讓外面的人
知道本人要上廁所,故只好大聲叫,本人聲覺被妨害
身體健康就大喊要上廁所,該等人員也置之不
理後來有一個護士就進來向本人說:我要把你
攝影機的東西給刪掉,因為照到病患,並
向本人說我要將妳的錢扣三百多元,
因為妳到市療看病要錢(本人當
時還向其表明本人的錄影是證據,而後
來本人發現本人在救護車上向消防隊人員所說
的,本人未傷害人的部份,全部被刪除),後來放開本人
,還叫本人要清點物品,並向本人說:妳要清
點我們才可以還妳東西,然後又向本人說:妳若不簽名
的話,以後妳會說我們偷妳的東西(本人深覺心生畏懼及
被恐嚇),後來回家後,本人發現本人的證據被刪且手機
也失常,而當日本人被放回來的時候,
本人就搭計程車到附近的婦幼...派出所報案,結果該員警
向本人說:我怎麼知道妳是不是從市療逃出來的(
本人當時就向其報案,本人被妨害自由,怎麼會變成逃
出來,況且本人是不是逃出來的,似乎不用
向其表示吧,依憲法要審問處罰也要依法定程序吧,後
來當日在下雨,本人雨傘當日放在台北市三民派出所,
也未還給本人,故本人冒雨好不容易搭到一輛計程車
,然後到管轄派出所報案,然後本人主張該等人員是現
行犯,請其派員逮捕結果置之不理,並且還問本人家中
有什麼(報案需要回答家中有什麼人才可報案嗎,本
人只覺得被騷擾,而本人家人之前就妨害本人到精
神科,也是用相同手法,而警員會問本人家中有什
麼人,然後要連絡,本人深覺恐怕是對本人的一種
恐嚇吧,否則有誰知道報案要向其報告家中人數才可
報案,也顯示本人恐怕被人跟踪,而該等人員意圖犯
罪),後來該員警還向本人說:現行犯是現在不法之
侵害.而本人就回答:刑訴有規定,犯罪後即時發
現者也叫現行犯,而本人也在網路看到犯罪後四十
五分抓到現行犯,故認為該等人員在幫被告脫免刑
事追訴及瀆職,後來本人又到三民派出所報案,
而其中一個就是早上給本人戴手銬
的那位,那位台北市三民派出所員
警還向本人說:妳要報案,我等一下
再叫人把妳送到市療(本人當時就
大喊現行犯,結果三民派出所員警
置之不理),而本人主張現行犯,結果有一個
員警就向本人說:那不叫現行犯(本人深覺被公然侮
辱及妨害報案自由),後來又有一個好像要辦理的樣
子,就問本人一些問題,然後問完後叫本人到地檢署
去告,(本人認為該等人員瀆職及妨害本人報案自
由),後來有一個台北市三民派出
所員警還向在問本人問題的員警說:(手指著本人)
,她是不是每次人家一開口就說人家犯罪(本人認為
被該人公然侮辱及妨害報案自由),後來本人到台北
地檢署按鈴申告,並且依憲法第八條,拿了一張
紙寫了請台北法院辦理,結果台北地方法院的人還
向本人說要買他們的狀紙才可以,後來本人就主張
,為何要買狀紙,別人也是用白紙寫一寫就可,而且
憲法第八條也規定,法院不得拒絶,而該法院的法
警還要求本人要怎麼寫怎麼寫(本人深覺被妨害
自由),而在之前本人到台北地檢按鈴申告時,該
法警在聽本人說完後,還向本人說要知
道被告名字才可以告而妨害自由是一種不可抛棄
的法益,屬於非告乃論,為何要知被告,而且絶對
告訴乃論罪也不用提供被告名字(故
本人認為被恐嚇),後來本人為了台北法院拒絶收受本
人狀紙,於是到台北地檢按鈴申告,而有一個人就
站在那邊向本人略以:我看妳不是好好的站在這裏
,為何說有人妨害妳自由(本人深覺奇怪,本人明
明是指剛才在台北法院被妨害送狀紙自由,為何
變成本人在說本人當時站在那邊被妨害自由,故
認為被該人公然侮辱),後來該承辦的女檢事官,本
人還沒有陳述完,結果該人就向本人說我要回家了,妳
快一點之類(本人深覺被恐嚇,在心生畏懼之下,就有
些漏掉,故本人認為該人在幫助被告脫免刑事責任,
而且有一次本人到士林地檢署,該人還向本人說
他們是二十四小時,而台北地檢法警還叫本人隔天
再來告,因為他們是有急迫性才可以,(本人深覺奇
怪,該等台北法院的人叫什麼名字姓什麼,家住那裏
,會不會逃跑,有必要處理,況且依憲法第八條,法院
要在二十四小時內向非法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為
何會叫本人明天再來告).
二本人在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時被本人姐
姐周丹清及弟弟周育生及周丹清的
先生高澄三及本人母親周
陳靜麗及本人兒子周笠碩及新莊中
平派出所員警及衛生所人員及消防
隊人員妨害自由在行政院署立台北
醫院,及台北市立療養院,甚至在新莊
台北醫院時,該楊醫生還不知給本人
吃了什麼藥,致使本人意識不清,(本人認
為該等人員欲殺本人(本人在七十八年及七十九年
時被其前夫孔祥毅,目前在台北市停車
管理處服務,用兩手掐本人的脖子,
(本人認為被該人恐嚇及該人殺人
未遂,而本人向板檢提出
告訴,而至今未見處理,而在八十多年及九十多年
間,本人前夫孔祥毅還毆打本人多次,
本人向板檢提出告訴,而當時本人到醫院拿證明時,
已主張要訴訟用,結果回函給本人說那個證
據不能用,不能用,那表示台北醫院在騙本人的
錢,結果至今未處理),而本人在台北市立療養
院時,還每天用針刺本人,而當時本人在裏面根
本沒怎樣,該護士人員每天圍了一些人在本人旁
邊,然後本人在心生畏懼之下,每天被用針刺,
而該人有反覆實施同一妨害自由之行為,而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本人就要羈押該等人
員,結果不但未處理,本人到板檢時,還被檢事
官大聲咆哮,故本人認為該人係在幫助被告脫免
刑事責任,並且在幫助被告犯罪.
三本人透過台北市警察局網路報案
,主張本人未傷害人及未自傷,
並且再請求其保全證據,勘
驗檢查身體,安排本人拿健康證
明,結果本人在九十五年間,就一
直主張,到九十六年又被
妨害自由後,又主張,並且向台北地檢及士林
地檢及板檢曾以網路主張過,結果至今未處
理,也未羈押該等人員.
四最近本人在網路上台北地檢署檢察長信箱,
結果無法上,本人打到內政部警政署,本人主
張別人可以上本人不能上,結果對方
居然告訴本人那不叫危害(本人深覺奇怪,明明被妨
害自由,為何不叫危害,本人深覺被恐嚇及妨害
報案自由).然後本人還主張本人透過台北市警
察局網路報案至少被妨害二個星期以上,而
未見處理,也未見抓到人,請其處理,結果未見
處理.
五.本人在九十五年到醫院欲拿被關在精神科健康
證明,結果被台北榮總醫生恐嚇,還說要住院多久,
要不然就是說他們只能就以後開立,對於之前無法開
立,後來本人打110請其協助,結果還
被台北市110員警辱駡三字經,
結果本人將證據拿到士林地檢署,而未見該等人員被
起訴,本人在最近遭到危害又打台北110,結果對
方也不出聲音,也不將電話掛斷,而該人員不將
電話掛斷,本人家中電話根本沒辦法使用,而
其情形大約十次以上,而本人透過台北市警察局網路
報案及打110報案也未見處理.
六.九十六年三月間,本人被台北市介壽
派出所員警林俊燁毆打成傷,本人
還拿了驗傷單二張到台北地檢提告
訴,結果台北地檢署未依刑訴起
訴該等人員.
七.九十六年九月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邱曉華夥同法警,以告訴人身份傳喚
本人,本人在裏面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邱曉華
還叫本人把手放下(本人深覺被妨害自由,
那條規定在法庭上手要放那裏)後來本人就要離開,
而法警就將門擋住不讓本人出去,本人只好打110報
案,結果該等人員還繼續夥同士林地檢署的法警大約
五,六個,妨害本人出去,並說本人的妨害他們
執行公務,然後說本人在打電話是要公開其偵
查資料,(而當時該等人員並未在偵查,只是在
看本人被妨害自由而且該法警也說,他們檢察
官同意,我才可以離開,己對本人
造成恐嚇),後來本人到刑事偵三隊報案,結果本
人還請其調查本人通聯,後來本人自己去調,也
是在打110,結果士林地
檢署黃正雄檢察官又傳喚本人,然後
問本人略以:妳的地址變更,是不
是之前之告訴不再告
之類.(本人當然不同意),後來本人又拿出
證據(通聯紀錄),結果該黃正雄檢察官又一不做二
不休的繼續問本人,然後還說本人在偵查庭都
在犯罪(本人當時主張本人權利,請其依刑
訴告訴本人犯罪的事實,而該人還說本人在偵查
庭的所有,本人認為被恐嚇及侮辱),而本人拿
出證據後,該黃正雄檢察官
仍繼續,後來本人要主張第九十五條的請求調查
證據,結果該士林地檢署黃正雄檢察官還告訴
本人說他還有下一個,叫本人要快
一點(本人在心生畏懼之下,結果沒主張本人權
利)本人認為被妨害自由及妨害權利,而該等
人員有反覆實施同一行
為,依刑訴本來就要羈押,而依警察
法規定,警察本來就有預防一切危
害之義務,故本人認為該等人員在幫
助犯人脫免刑事責任及瀆職及
幫助犯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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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人綁起來及被妨害拿證據
一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本人接到恐嚇信,而台北市三民派出所人員來本人家中處理,並叫本人到台北
市三民派出所報案,將資料列印出來,於是本人到台北市三民派出所,後來處理的員警叫本人用備案,而
本人不同意,於是台北市三民派出所員警,用手銬將本人銬
起來,叫救護車要將本人載到台北市立療養院綁
起來
後來本人在救護車上向其主張本人未傷害人,不購成傷害要件,結果該等人員仍繼續將本人送到台北
市立療養院,本人還在車上打到各派出所及打110也未見處理,後來夥同市療的員警,其中一
位年約五,六十歲的女員警,在本人用攝影機在搜證時,還欲
搶奪本人手中攝影機,並向別人表示他在安全檢查,而本人就表示本人在搜證,
並說攝影機非危險物,後來其中一個女醫生還問本人,本人就向其主張本人未傷害人,而且該等人員是
在急診室的沙發上,大約圍了七,八個人在脅迫本人,並且還要本人回答該等人員的問題,並且還要
求本人的物品要給他們,並且說是要幫本人保管,
同意其幫本人保管,後來市立療養院來了位王仁邦醫生,而本人就主
張本人未傷害人,結果該人還叫別人,把本人抬到一樓的房間裏面,然後將本人手腳
打開,然後用四條布綁在床上,然後台北市三民派
出所員警還夥同裏面護士,在本人旁邊將本人
物品一個一個拿出來,還說他們是要清點,(本人認為被擄人勒贖,及恐嚇因為剛開始該等人員要向本人要人的東西時,本人不願意給,而該等人員一不作二不休就將本人
綁起來直接動本人東西),後來該女員警還動本人口袋東西,然後將本人口袋的衛生紙拿出來,並且
在摸本人的腿,後來本人覺得冷氣很冷,請其提供棉被,結果該等人員置之不理,後來本人在裏面,為
了要讓外面的人知道本人要上廁所,故只好大聲叫,本人聲覺被妨害身體健康就大喊要上
廁所,該等人員也置之不理後來有一個護士就進來向本人說:我要把你攝
影機的東西給刪掉,因為照到病患,並向本人說我
要將妳的錢扣三百多元,因為妳到市療看病要錢
(本人當時還向其表明本人的錄影是證據,而後來
本人發現本人在救護車上向消防隊人員所說的,本人未傷害人的部份,全部被刪除),後來放
開本人,還叫本人要清點
物品,並向本人說:妳要清點我們才可以還妳東西,然後又向本人說:妳若不簽名的話,以後妳會說我們
偷妳的東西(本人深覺心生畏懼及被恐嚇),後來回家後,本人發現本人的證據被刪且手機也失常,而當
日本人被放回來的時候,本人就搭計程車到附近的婦幼...派出所報案,結果該員警向本人說:我怎麼知
道妳是不是從市療逃出來的(本人當時就向其報案,本人被妨害自由,怎麼會變成逃出來,況且本人是不
是逃出來的,似乎不用向其表示吧,依憲法要審問處罰也要依法定程序吧,後來當日在下雨,本人雨傘當
日放在台北市三民派出所,也未還給本人,故本人冒雨好不容易搭到一輛計程車,然後到管轄派出所報
案,然後本人主張該等人員是現行犯,請其派員逮捕結果置之不理,並且還問本人家中有什麼(報案需要
回答家中有什麼人才可報案嗎,本人只覺得被騷擾,而本人家人之前就妨害本人到精神科,也是用相同
手法,而警員會問本人家中有什麼人,然後要連絡,本人深覺恐怕是對本人的一種恐嚇吧,否則有誰知道
報案要向其報告家中人數才可報案,也顯示本人恐怕被人跟踪,而該等人員意圖犯罪),後來該員警還向
本人說:現行犯是現在不法之侵害.而本人就回答:刑訴有規定,犯罪後即時發現者也叫現行犯,而本人
也在網路看到犯罪後四十五分抓到現行犯,故認為該等人員在幫被告脫免刑事追訴及瀆職,後來本人
又到三民派出所報案,而其中一個就是早上給本人戴手銬的那位,那位台北市三民派出所員警還向本
人說:妳要報案,我等一下再叫人把妳送到市療(本人當時就大喊現行犯,結果三民派出所員警置之不
理),而本人主張現行犯,結果有一個員警就向本人說:那不叫現行犯(本人深覺被公然侮辱及妨害報案
自由),後來又有一個好像要辦理的樣子,就問本人一些問題,然後問完後叫本人到地檢署去告,(本人認
為該等人員瀆職及妨害本人報案自由),後來有一個台北市三民派出所員警還向在問本人問題的員警
說:(手指著本人),她是不是每次人家一開口就說人家犯罪(本人認為被該人公然侮辱及妨害報案自由),
後來本人到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並且依憲法第八條,拿了一張紙寫了請台北法院辦理,結果台北地方
法院的人還向本人說要買他們的狀紙才可以,後來本人就主張,為何要買狀紙,別人也是用白紙寫一寫
就可,而且憲法第八條也規定,法院不得拒絶,而該法院的法警還要求本人要怎麼寫怎麼寫(本人深覺被
妨害自由),而在之前本人到台北地檢按鈴申告時,該法警在聽本人說完後,還向本人說要知道被告名字
才可以告而妨害自由是一種不可抛棄的法益,屬於非告乃論,為何要知被告,而且絶對告訴乃論罪也不
用提供被告名字(故本人認為被恐嚇),後來本人為了台北法院拒絶收受本人狀紙,於是到台北地檢按鈴
申告,而有一個人就站在那邊向本人略以:我看妳不是好好的站在這裏,為何說有人妨害妳自由(本人深
覺奇怪,本人明明是指剛才在台北法院被妨害送狀紙自由,為何變成本人在說本人當時站在那邊被妨
害自由,故認為被該人公然侮辱),後來該承辦的女檢事官,本人還沒有陳述完,結果該人就向本人說
我要回家了,妳快一點之類(本人深覺被恐嚇,在心生畏懼之下,就有些漏掉,故本人認為該人在幫助
被告脫免刑事責任,而且有一次本人到士林地檢署,該人還向本人說他們是二十四小時,而台北地檢
法警還叫本人隔天再來告,因為他們是有急迫性才可以,(本人深覺奇怪,該等台北法院的人叫什麼
名字姓什麼,家住那裏,會不會逃跑,有必要處理,況且依憲法第八條,法院要在二十四小時內向非
法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為何會叫本人明天再來告).
二本人在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時被本人姐姐周丹清及弟弟周育生
及周丹清的先生高澄三及本人母親周陳靜麗及
本人兒子周笠碩及新莊中平派出所員警及衛生
所人員及消防隊人員妨害自由在行政院署
立台北醫院,及台北市立療養院,甚至在新莊台北
醫院時,該楊醫生還不知給本人吃了什麼藥,致使
本人意識不清,(本人認為該等人員欲殺本人(本人在七十八年及七十九年時被其前夫孔
祥毅,目前在台北市停車管理處服務,用兩手掐本
人的脖子,(本人認為被該人恐嚇及該人殺人
未遂,而本人向板檢提出告訴,而至今未見處理,而在八十多年及九十多
年間,本人前夫孔祥毅還毆打本人多次,本人向板檢
提出告訴,而當時本人到醫院拿證明時,已主張要訴訟用,結果回函給本人說那個證據不能用,
不能用,那表示台北醫院在騙本人的錢,結果至今未處理),而本人在台北市立療養院時,還每
天用針刺本人,而當時本人在裏面根本沒怎樣,該護士人員每天圍了一些人在本人旁邊,然後
本人在心生畏懼之下,每天被用針刺,而該人有反覆實施同一妨害自由之行為,而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之1條,本人就要羈押該等人員,結果不但未處理,本人到板檢時,還被檢事官大聲咆
哮,故本人認為該人係在幫助被告脫免刑事責任,並且在幫助被告犯罪.
三本人透過台北市警察局網路報案,主張本人未傷害人及未自傷,並且再請求其保全證據,勘驗
檢查身體,安排本人拿健康證明,結果本人在九十五年間,就一直主張,到九十六年又被妨害自由
後,又主張,並且向台北地檢及士林地檢及板檢曾以網路主張過,結果至今未處理,也未羈押該
等人員.
四最近本人在網路上台北地檢署檢察長信箱,結果無法上,本人打到內政部警政署,本人主張別人
可以上本人不能上,結果對方居然告訴本人那不叫危害(本人深覺奇怪,明明被妨害自由,為何
不叫危害,本人深覺被恐嚇及妨害報案自由).然後本人還主張本人透過台北市警察局網路報案
至少被妨害二個星期以上,而未見處理,也未見抓到人,請其處理,結果未見處理.
五.本人在九十五年到醫院欲拿被關在精神科健康證明,結果被台北榮總醫生恐嚇,還說要住院多
久,要不然就是說他們只能就以後開立,對於之前無法開立,後來本人打110
請其協助,結果還被台北市110員警辱駡三字
經,結果本人將證據拿到士林地檢署,而未見該等人員被起訴,本人在最近遭到危害
又打台北110,結果對方也不出聲音,也不將電話掛斷,而該人員不將電話掛斷,本人家中電話
根本沒辦法使用,而其情形大約十次以上,而本人透過台北市警察局網路報案及打110報案也未
見處理.
六.九十六年三月間,本人被台北市介壽派出所員警林俊
燁毆打成傷,本人還拿了驗傷單二張到
台北地檢提告訴,結果台北地檢署未依刑訴起
訴該等人員.
七.九十六年九月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邱曉華夥同法
警,以告訴人身份傳喚本人,本人在裏面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邱曉華還叫本人把手放下(本人深覺被妨害自由,那條規定在法庭上手要放那
裏)後來本人就要離開,而法警就將門擋住不讓本人出去,本人只好打110報案,結果該等人員
還繼續夥同士林地檢署的法警大約五,六個,妨害本人出去,並說本人的妨害他們執行公務,然後
說本人在打電話是要公開其偵查資料,(而當時該等人員並未在偵查,只是在看本人被妨害自由
而且該法警也說,他們檢察官同意,我才可以離開,己對本人造成恐嚇),後來本人到刑事偵三隊
報案,結果本人還請其調查本人通聯,後來本人自己去調,也是在打110,結果士林地
檢署黃正雄檢察官又傳喚本人,然後問本人略
以:妳的地址變更,是不是之前之告訴不再告
之類.(本人當然不同意),後來本人又拿出證據(通聯紀錄),結果該黃正雄檢
察官又一不做二不休的繼續問本人,然後還說本人在偵查庭都在犯罪(本人當時主張本人權利,請
其依刑訴告訴本人犯罪的事實,而該人還說本人在偵查庭的所有,本人認為被恐嚇及侮辱),而本
人拿出證據後,該黃正雄檢察官仍繼續,後來本人要主張第九十五條的請求調查
證據,結果該士林地檢署黃正雄檢察官還告訴本人說他還有下一個,叫本人要快一點(本人在心生
畏懼之下,結果沒主張本人權利)本人認為被妨害自由及妨害權利,而該等人員有反覆實施同一行
為,依刑訴本來就要羈押,而依警察法規定,警察本來就有預防一切危害之義務,故本人認為該等
人員在幫助犯人脫免刑事責任及瀆職及幫助犯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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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刑事警察局報案,結果對方還叫本人要向他說謝謝(難道說謝謝才能報案嗎,本人認為被恐嚇)該人還叫本人要懂得禮儀
本人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五點到六點間,打電話到刑事警察局27661919,結果對方還叫本人要懂得禮儀,然後本人就問他所謂要有禮儀是否要送禮,結果對方說叫本人要向他說謝謝,(本人深覺被妨害自由及被恐嚇及被侮辱),依警察法規定警察有預防危害之義務,而本人已快二個星期被妨害不能上台北地檢署檢察長信箱傳送告訴狀,而本人用的為中華電信,本人所轄派出所為三民派出所,而該人員置之不理,本人透過台北市警察局網路報案,也未見處理,本人打到內政部警政署報案,結果該等人員還在測試是否可以上網,結果同一時間,該等人員可以上網,本人的不可上網,而該人還向本人說那不算危害,(本人認為被恐嚇且該等人員在幫助被告脫免刑事責任),本人認為那本來就是一種危害.繼續閱讀
我透過台北地檢署檢察長信箱要提告訴,結果無法傳送,本人向台北市警察局網路報案,結果11月11日傳送,仍無法傳
1本人在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曾透過台北市警察局網路報案,報案號碼為20071105011,當時本人有將下列不能傳的資訊傳給他們,而本人所管轄的派出所為台北市三民派出所,而本人所用的網路為中華電信網路,本人是認為被妨害自由,而至今也未通知本人是否抓到人.Internet Explorer
2.本人在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方過台北警察局網路報案,號碼為20071103009,內容也是本人無法傳送資料到台北地檢檢察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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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閱的網頁可能已經移到別處、重新命名或暫時無法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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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400 - 要求錯誤 Internet Explorer 由以上顯示警察未依警察法規定預防危害,否則為何本人一直遭到危害,況且到現在也未告知本人抓到人,本人也覺得很奇怪,為何那麼長的時間未抓到人,然後該人繼續侵害本人法益,警察法第二條規定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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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三民派出所打電話給本人,向本人說要提告訴,要到地檢署才能提,我認為被恐嚇及妨害自由
1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本人接到台北市三民派出所的電話,叫本人要告檢察官要到地檢署告,該人疑涉恐嚇及妨害自由.
2後來本人打到松山分局,結果一個姓王的警員還說:三民派出所說的對,要告檢察官要到地檢署告.
以上,刑訴並沒寫不能到警察局告.
3後來本人打到台北市偵四隊,本人告訴他接到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李秋梅的公文,還寫
考績法有規定基隆市審計室主任張錦堂的錄音是依法執行職務,而考績法並沒規定
他有錄音的權責,而刑法規定妨害公務要依法執行公務才叫妨害公務,而該等人員並
非依法令執行公務,而刑法有明文,故本人認為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李秋梅在使被告脫
免刑事責任.如果照基隆審計室李秋梅的說法,那刑法根本不用規定依法執行公務,
該審計室人員自可自由主張依考績法可殺人,若不讓其殺叫妨害公務,而再主張依考
績法可以擄人勒贖,若不讓其擄人叫妨害公務,這樣有道理嗎.而偵四隊,還向本人略以
以,他是檢察機官,故他寫什麼就是什麼,(本人認為被台北市刑事大隊偵四隊人員恐嚇
及該等人員在幫被告脫免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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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李秋梅指原基隆審計室主任張錦堂錄音是考績法賦予職權,而考績法並沒有規定,那是否類推殺人也是該公務主管的執
本人翻遍考績法,根本沒有規定主管考績的人有錄音的職權,結果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李秋梅給本人的公文寫,依考績法原基隆市審計室張錦堂有錄音職權,(如果依照其說法,刑法原本規定不可無故對人為錄音行為,這下由該人自己造法,不知是否殺人也可類推適用)
本人向基隆地檢署提告訴,指基隆地方去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六七號判決的法官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九號法官疑似幫被告脫免刑事責任,及誹謗及公然侮辱本人,因為該判決引用本人病歷,(而後來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李秋梅以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基檢堂勤九十六他字第九一九號函寫為了正當防衛所以才寫本人病歷,而本人深覺奇怪,正當防衛係指現在不法之侵害,與本人病歷有何關聯),而本人又寫原基隆市審計室主任張錦堂的錄音行為非考績法所規定之職權,而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李秋梅又寫,錄音是考績法賦予的權限,本人深覺心生畏懼,考績法上面並沒寫錄音是公務員的職權,況且刑法還規定人不可無故錄音,難道他還要寫,殺人是公務員的職權嗎,還叫本人要有認知,否則就是妨害公務嗎,本人被恐嚇約三年的時間,而至今未見有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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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李秋梅,寄了簽結的公文給本人,裏面寫原基隆審計室張錦堂的錄音依考績法是他的職務,考績法根本沒有規定審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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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九十六人十一月六日晚上九時五十分左右,接到基隆地檢署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基檢堂勤九十六年他字第九一九號函,而公文上面寫的是檢察官李秋梅,裏面內容為為正當防衛,所以要將本人病歷公布,(本人深覺被恐嚇及被妨害報案自由,因為病歷與正當防衛有何關聯,所謂正當防衛係指現在不法之侵害,而病歷與現在不法侵害有何關連性,又該檢察官李秋梅在公文中寫:考績法有附予審計部張錦堂有錄音的職權(而考績法只根本沒寫審計部有錄音的職權,本人附考績法如下,從頭到尾沒寫到公務員有錄音的職權,為何會變成該人職權,本人認為該檢察官李秋梅瀆職及幫助應受刑事追訴之人脫免刑事追訴及應依刑訴二五一條起訴,而未起訴.)及妨害本人提告訴之自由及恐嚇本人
2本人透過台北市警察局網路報案,因為本人管轄為台北市三民派出所,而未見依警察法規定預防危害,甚至本人在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接到恐嚇信到該派出所報案,結果用手銬將本人銬起來,並將本人綁在市療,而本人主觀意識又未傷人,而本人也未有自傷行為,根本不符強制就醫要件,況且精神病患為何要戴手銬,本人透過網路寫到他們上級松山分局分局長信箱及督察室,請其依憲法第二十四條懲戒該等人員,結果至今十一月六日,不但未處理,本人法益還一直被侵害..
考績法
名 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
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第 4 條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
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
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
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
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
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
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
績。
第 5 條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
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
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第 6 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
實證據者。
第 7 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
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
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
給。
第 8 條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
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
,免職。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
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第 10 條 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
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
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
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第 11 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
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
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
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
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第 12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
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
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
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
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
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
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第 13 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
等以上。
第 14 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
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
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
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
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
、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第 15 條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第 16 條 公務人員考績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
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第 17 條 (刪除)
第 18 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
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
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第 19 條 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其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
予以懲處,並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加考績。
第 20 條 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
重予以懲處。
第 21 條 派用人員之考成,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 22 條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及其他不適用本法考績人員之考成,得由各機關參
照本法之規定辦理。
第 23 條 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 2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 2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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