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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6

救救我們的老師與學生們!請大力宣傳~~

作權法第一章第一條開宗明義說得很明白~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不單單為了保障著作人,更為了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立;教育就是上述所提之內容。

於目前因為著作權法在現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顯得有跟不上現狀的情況....
造成屢屢看到一些〝有心人士〞咨意利用法條文字中的漏洞,利用Googl與Yahoo等的網路搜尋工具廣泛向無辜的老師、學生們發動攻擊;即使已有多件明確的不起訴、敗訴判決,卻仍有多數師生、甚至大專院校多位〝系主任〞因不堪其擾而同意任其開價,私下、庭外高價和解(連教育部長都曾成為同案被告),我們不能再沈默、不能再姑息,我們不願再看到我們所親愛的師長、同學、朋友們再受到這種無妄之災;雖有人會說不告而取謂之偷,但是不教而殺,謂之虐當我們正受害之時,教育單位在那裡立法單位在那裡....對此我們除了惋惜之外可以更有作為....


於〝有人〞認定,國、高中以上〝犯錯侵權〞就不能〝原諒〞;而今日卻不見教育部有安排著作權法規相關課程、也不見修法使其更合乎現狀,直至大專以上才有 安排〝一點點〞課程;而教育部為了教學〝全面e化〞,要求老師、學生將作業、報告通通上網繳交公佈,而很不巧,這些內容Googl與Yahoo通通搜尋的 到~連子目錄下的所有資料都可以......這些就是為何〝有心人〞可以輕鬆搜尋到,進而〝下手攻擊〞.....於是著作權法便在〝有心人〞操弄下形成惡 法。

若是立法院不願修法,教育部乾脆別讓師生將作業、報告再po上網,成為貪婪者攻擊的標的!(目前的情況是~無論您是否標示出處、姓名,都會受到攻擊)
※最近發現的新手法遠距訴訟,一位台南的老師被告,提告的所在地卻在台北;一趟出庭什麼都不用作,包含一整天的鐘點費、車馬費就損失四千多元,還不知會開多少庭....迫不得已接受對方三萬元〝庭外和解〞....這是一件悲哀的事,苦了這位老師~但如此卻也相當於〝鼓勵〞濫頌者繼續這樣玩.....大家要多小心!!※

在此呼籲教育部、立法院的諸公們,關心一下〝民間疾苦〞,開始修法、開始向下加強著作權教育,將這些正在進行中的“案例〞當作範本,好好教育國人;才不會讓人有【假教育之名,行勒索之實】

現在重要的除了正確著作權觀念的向下扎根外;就是要增列濫頌排除條款,有了相對罰則,除保障真正捍衛著作權者原有的權益外,也保護無辜被告不受侵擾;可以有效遏止濫頌圖利的行為,若能對無辜的被告因濫頌造成的損害加以保障,由蓄意濫告的一方負責合理賠償,也是對無辜被告有個合理的交代......

〝法〞若能配合時宜適時配套增修,今天的遺憾就會更少一些。
少一份口水、多一份務實!執政掌權者可以做的更多、做的更好!

也呼籲所有關心此事的朋友們,或許您的師長、朋友、同學正被攻擊落入痛苦之中,一人一信(Mail)!上書教育部、立法院,將這個情況告知這些官員們,讓他們看看因為立法的緩步、教育的疏漏,造成多少師生的痛苦、受害;連身為教育部長的杜正勝部長都被攻擊過....我們這些平民百姓又能如何呢?

將此訊息傳達出去!比起看到有人受害求助時,拼命打口水戰有意義的多~

【一人一信、拯救師生】

教育部部長信箱

 http://140.111.34.69/EDU_WEB/sendmail/send.php?open

內政部長信箱(內政部為著作權法負責機關)
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1q1.asp

立法院選民申訴信箱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petition_list01.jsp?itemNo=05020000

發表於 2006/10/16 01: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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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的公義再次展現!被誣控侵權求償一千兩百多萬的清大生二審判決出爐....←上一篇 │首頁│ 下一篇→免費的線上造型圖示網站又回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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