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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須知:名詞字彙
※建蔽率:
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率稱為建蔽率。
建蔽率之計算以建築物的主建物投影面積為準,並未計陽台、雨遮或騎樓等。
台灣省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限制:
使用種類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農業區 旅館區 立體停車場 市場 加油站
建蔽率(%) 60 80 70 10 60 80 8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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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
容積率指建築物地面以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
建蔽率屬平面管制,容積率則屬立體管制。
實施容積率的目的:
1. 有效控制都市建築物之密度及人口分佈
2. 增加建築物造型的彈性,使都市景觀豐富有趣
3. 改善建築基地的實質環境品質,增加空地的有效性
※建地:指可供建築建物的土地而言。
※畸零地:
指面積狹小、地界曲折的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或地界曲折的畸零地,其條件不足以供建築使用,如果勉強建築,以後不僅影響市容,於土地利用上更屬浪費、不經濟。
※區段徵收:
政府為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發展新都市,闢建新市鎮、新社區,更新舊都市及取得公共建設或興建國民住宅等,在在均需要取得土地,以為開發利用。區段徵收即是協助政府取得上述開發所需的土地。
現行區段徵收係政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新設都市地域、社會公共利益或特定目的事業之需要,依法就某地區域內之私有土地全部徵收,重新加以劃分整理,除公共設施需用之土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外,其餘土地則按照指定用途處分負擔,使適於特定目的事業發展之一種手段,即區段徵收除取得土地外,尚包括了土地之開發與處分業務。
※市地重劃:
依照都市計畫的規劃,將都市一定範圍內的土地,全部重新規劃整理,興建個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的公共設施用地及應抵繳的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所需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經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的土地,重新分配給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改良措施。
市地重劃除了政府公辦之外,亦可由民間申請自辦市地重劃,參與重劃地主於重劃後均可領回55%的土地,較區段徵收領回40%為高。經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
實施市地重劃之目的在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促進市地更經濟合理利用,達成地盡其利的目標,並有效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法拍屋:
透過法院拍賣程序標購而得的房屋,簡稱法拍屋。
房屋與土地所有權人積欠債務,債權人為了保障債權,乃將債務人的房地產向法院申請查封,以拍賣的強制手段達成償債的目的。拍賣時開放予一般大眾參與標購,因法院拍賣房屋有價格低廉的優勢,所以能吸引愈來愈多的民眾投入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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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方式之演變
台灣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方式之演變可分為3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民國62年以前):
除都市計畫範圍內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實施使用管制外,其餘土地並無積極管制措施,土地使用型態基本上決定於私人的使用行為及選擇。
(二)第二階段(民國62年):
因應世界糧食危機,為使有限的土地資源作經濟合理的使用,政府於西元1973年開始將優良農地編定為「農業用地」實施局部性管制,其他地目土地則未管制使用,在當時對保護優良農田,維護糧食生產確具成效。
(三)第三階段(民國63年):
非都市土地配合63.01.31「區域計畫法」公布施行,劃定為特定農業區等10種使用分區及編定為18種使用地,並自民國64年迄民國75年年分期分區辦竣編定公告,全面完成編定。同時,依照內政部65年間訂頒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管制。
台灣地區除台北、高雄、台中、嘉義及台南市均為都市土地外,其餘十八縣市之非都市土地,首自屏東縣於民國62年辦理土地分區及編定示範工作,確定示範工作要點,以作為全省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編定之參考,該縣於64.10.06辦理公告編定,其他縣市則經分期分區辦理,而於民國75.11.01嘉義縣辦竣編定公告後,全省非都市土地使用已全面完成編定,納入同一使用管制體系。
二、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劃定原則:
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作業須知第5點規定,非都市土地得依使用計畫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等10大使用分區。由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係參照區域計畫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分區計畫圖予以劃定,惟該計畫圖比例尺甚小,殊難作為分區劃定之依據,故內政部特依同細則第16條規定,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對各種使用分區劃定原則作更具體之規範,以利作業。分區之類別如下:
1、特定農業區:
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2、一般農業區:
係指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3、工業區:
係指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4、鄉村區:
係指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5、森林區:
係指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6、山坡地保育區:
係指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7、風景區:
係指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8、國家公園區:
係指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9、河川區:
係指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10、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係指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二)各種使用地之編定:
使用地之編定係以掌握使用區內每一筆土地之使用狀況為手段,並作合理之用途分配,藉以達到實質管制的目的。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內土地編為甲種建築用地等18種使用地,除國家公園區內土地不辦理使用地之編定,及得依核定計畫編定各種使用地,暨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編定原則及說明。
(三) 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
依區域計畫法第一條規定,區域計畫法之實施係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均衡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佈,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並有效防止自然災害之發生。為達成上述區域計畫法揭櫫之宗旨,台灣地區除金門縣、連江縣、台北、高雄、台中、嘉義及台南市均列入都市計畫內,依照都市計畫法實施分區使用管制,不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外,其餘18縣市之非都市土地均依區域計畫法等有關法令,對土地依其所能提供之使用性質,並參酌地方實際需要,劃定使用分區,編定各種使用地,實施管制,以達到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茲將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業務推動情形分項敘述如下: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公告後,其土地之使用係按其所屬使用分區之類別為不同性質及強度之管制,並以各宗土地之使用地類別作為管制之依據,其管制之基本內涵如下:
(一)容許使用
1、為落實編定管制之功能,充分發揮土地利用之潛力,經編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應按其容許之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其他法律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例如編定為農牧用地,如屬河川區域之土地,仍不得申請建築農舍。
2、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依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得為從來之使用。
(二)臨時使用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符合以下要件之土地得申請做臨時性使用: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設施,(有關認定基準依行政院89.03.20核定之重大投資計畫土地使用變更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之金額及面積標準。)
2、徵得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之同意。
3、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
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負責監督。
(三)土地使用強度
1、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規定,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遊憩用地、墳墓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九種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之上限,但縣市政府得報內政部備查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
2、同條文第4項前開以外農牧用地等9種使用地,其編定雖不以建築使用為主,惟申請容許使用項目涉及建築行為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應請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就容許使用項目性質訂定規範。
(四)變更編定
1、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係土地所有權社會化後警察權之行使方式,故凡土地一經編為某種使用地,應即按照編定類別使用,不得任意變更,以貫徹編定與管制之目的。惟為配合社會經濟客觀環境變化之需求,原有之編定用地,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規定原則申請變更編定。
2、按變更編定係採目的事業導向,亦即申請變更編定之前提,為興辦事業應先經核准,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興辦事業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及有關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使用面積超過一定規模應辦理使用分區變更者,應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之審議同意(目前10公頃以下開發案件已委託縣市政府辦理審議)。其申請程序、審議機制依同管制規則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辦理。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得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五)土地使用之檢查
1、非都市土地使用之檢查,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是否依編定使用。
2、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變更編定或同意使用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
3、其有違反編定使用或未按計畫使用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處理。
4、縣(市)政府對違反使用之處理,除應成立聯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外,其內部分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5條規定,違反本規則規定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
(六)違反土地使用管制
1、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依照89.01.26修正後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經限期變更使用等而不遵從者,得採「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2、修正後同法第22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6萬元至30萬元之行政罰鍰裁量標準,基於該項罰鍰的行政主體為縣(市)政府,故由縣(市)政府因地制宜,決定其罰鍰之額度,或訂定裁量標準,以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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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非都市土地 》台灣地區非都市土地辦理成果
台灣地區非都市土地辦理成果
(一)編定成果:
台灣地區非都市土地,自民國64年在屏東縣首先辦理編定工作,迄75.11.11嘉義縣辦竣編定公告,已全面完成編定。截至94年12月底止,總計完成劃定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及特定專用區等10種使用分區面積合計2,330,308公頃;編定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18種用地,面積2,043,507公頃,另暫未編定用地,面積85,735公頃,其他用地,面積201,066公頃。詳見內政部統計年報。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成果
為配合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並落實「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奉行政院指示自87.11.01起,全省18縣市非都市土地分2階段全面檢討調整使用分區。第一階段作業包括特定農業區範圍內之(一)養殖漁業生產區(二)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三)除農地重劃區外,田、旱地目13至26等則土地合計達該區總面積70%以上之土地等三種情形得調整改劃為一般農業區,已於88.05.01辦理公告,總計調整227,115筆,面積40,906公頃,占原有特定農業區總面積10.5%,第二階段作業,包括調整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河川區及山坡地保育區等,於89.08.01辦理公告,調整區數1,296區,筆數364,888筆,面積111,908公頃,占全省非都市土地總筆數6.21%,總面積7.36%。合計二階段調整成果59萬餘筆,面積15萬2000餘公頃,占全省非都市土地總面積10.05%。惟調整為河川區部分除宜蘭縣、臺北縣、基隆市、新竹市依限辦理登記作業,其餘縣市經本部擬具「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畫」乙份,報奉行政院修正核定後函轉各縣政府及有關機關依上開計畫辦理河川區調整作業。迄94年底止,除新竹、彰化縣進度落後,爾後將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辦理分區變更外,其餘桃園、苗栗、台中、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等十一縣均已將作業成果報送本部完成審議核備工作,辦理後續登記作業,以落實水利及土地行政合一管理之目的。
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經過以上二階段的分區調整後,使得各種使用分區劃定更符實際,得更引導非都市土地有計畫之發展,並能兼顧土地合理利用及天然資源之保育,達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目標。
(三)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查處成果
94年上半年(1月至6月),各縣(市)政府報部之違規查處資料統計結果:查處違規使用土地筆數計663筆,面積合計約223公頃;查處違規案件最多之縣(市)為桃園縣,筆數171筆,面積約28公頃,佔違規筆數27%,佔違規面積12.6%;次多為台中縣,筆數76筆,面積約7公頃,佔違規筆數12%,佔違規面積3%。至於查處結果,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2841萬元,限期令其變更使用264筆,限期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346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4筆,已結案件(恢復合法使用狀態)19筆。又其中違規最多之用地別為農牧用地,筆數570筆,面積174公頃,佔違規筆數90%,佔違規面積78%;次多之用地別為水利用地,筆數12筆,面積約2公頃,佔違規筆數2%,佔違規面積3%。
總計94年全年度(1月至6月),各縣(市)政府報部之違規查處資料統計結果:查處違規使用土地筆數計1,685筆,面積合計489.449774公頃;查處違規案件最多之縣(市)為南投縣,筆數522筆,面積117.4233公頃,佔違規筆數30.97%,佔違規面積23.92%;次多為桃園縣,筆數288筆,面積44.09586公頃,佔違規筆數17.09%,佔違規面積8.99%。至於查處結果,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3271萬元,限期令其變更使用589筆,限期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1059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2筆,已結案件35筆。又其中違規最多之用地別為農牧用地,筆數1595筆,面積455.724607公頃,佔違規筆數94.65%,佔違規面積93.04%;次多之用地別為林業用地,筆數22筆,面積7.61406公頃,佔違規筆數1.30%,佔違規面積1.43%。違規最多之用地別仍為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
(四)配合政府政策及社會需求,研修相關法令
1、研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本部於65.03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依據編定之使用地類別實施管制,並為因應經濟發展需要,該管制規則至93.06.15日修正發布,共歷經17次修正。
◎有關92.03.26(第15次)修正重點如下:
(1)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改進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機制方案」,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中有關開發許可之規定納入本規則規範。
(2)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案」,增訂原以丁種建築用地設置之企業營運總部擴大需使用毗連土地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3)為落實依計畫管制精神,統一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後應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4)檢討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點附件一各種使用地許可使用細目、明定各細目應否申請許可使用及大幅放寬免申請許可使用之範圍,並將其提升至本規則,以建立完善之容許使用機制及達簡政便民目標。
(5)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於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及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等用地增訂「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之容許使用項目。
(6)配合經濟發展需求,促進農地多元合理利用,於農牧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增列「戶外廣告物設施」。
(7)配合「國內旅遊發展方案」及觀光客倍增計畫,放寬「農舍」得供民宿使用,以促進國內觀光旅遊發展。
(8)依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會議決議,放寬特定農業區土地得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作為觀光旅館使用,以振興觀光產業,活絡工商經濟。
(9)為協助921地震災戶住宅重建,配合營建署針對921地震災區訂定之「車籠埔斷層帶處理方案」,使車籠埔斷層帶一定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得辦理重建,增訂土地所有權人得以斷層帶以外其他自有土地變更編定之規定。
(10)依據行政院研考會推動電子化政府及地籍謄本減量,並配合全國地政單位陸續開辦電子謄本代替人工謄本,未來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予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有關93.03.05(第16次)修正重點如下:
(1)為促進土地合理之利用,放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容積率為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
(2)為維持原核准開發計畫內容及精神之一致性及簡化程序,對於77.07.01本規則修正生效前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之山坡地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變更開發計畫,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得委由地方政府辦理審議許可。又為簡政便民,對於變更開發計畫內容無涉及開發許可應管制事項之案件,明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得委由地方政府辦理審議許可。
(3)為維護鄉村區優質生活環境及農業區之農業生產環境,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內丁種建築用地除既有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配合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再生能源發展之推動,及因應未來電業法修正案完成立法後,發電業非屬公用事業,修正農牧、林業及國土保安用地增列容許使用項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並限於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等。
◎有關93.06.15(第17次)修正重點如下:
(1)增列風景區內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觀光產業發展需要,會商有關機關研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其保育綠地設置原則另有規定者,得不受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制(修正條文第44條)。
(2)修正第三款「基層建築面積」一詞為「建築基地面積」,以資明確並利縣(市)政府執行;及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文字,俾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申請案件亦需符合第一款之限制條件,以臻於公平一致(修正條文第45條)。
(3)增列風景區內土地供遊憩設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觀光產業發展需要,會商有關機關研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者,得不受山坡地興辦事業計畫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修正條文第52-1條)。
◎有關94.12.16(第18次)修正重點如下:
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之1規定,係為促進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土地之有效利用,並處理過去通盤檢討遺留之個案問題,爰於91年5月31日修正增訂之條文。茲因考量該條文第1項第1款「明顯界線隔絕」應以具有隔絕效果而言,如僅侷限於道路、水溝,雖係延續原省府鄉村區通盤檢討之規定,惟仍有未盡合理之處;且在實務執行上,縣市確有毗鄰鄉村區土地外圍為交通用地及都市計畫住宅區隔絕之實際案例,迭有類此要求放寬反應;另就都市計畫住宅區與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之劃設目的而言,二者皆以提供建築房屋及居住使用為主要目的,爰參酌縣(市)政府及本部營建署意見,增訂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隔絕之情形,得申請變更編定;又基於本條文與本規則第35條同質性甚高,爰參酌第35條第1項規定,增訂為「各種建築用地或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阻絕」之情形亦得申請變更編定。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符合上述修正放寬之條件者,得依規提出申請,以促進毗鄰鄉村區零星土地有效利用。
2、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1)配合宗教建築用地所需用地,於90.09.07修正宗教建築設施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2)配合經發會決議、鼓勵高科技產業發展及推展全民運動,於91.06.13修正增列「企業營運總部」、「生物技術產業設施」及「運動場館設施」所需用地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3)於93.10.20修正條文第3點就管制規則第28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其他有關文件」予以原則規範;並明定山坡地範圍內應依本規則第49條之1規定提送專案小組審查之變更編定案件,應檢附有關該條文第2項各款規定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情形之評估或說明資料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另修正第4點增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興辦事業計畫之原則性規定;並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是否位於應特別保護或相關禁、限建地區之查詢結果或由其會同相關機關(單位)查明,作為准駁興辦事業計畫參據之規定,以避免前一階段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於後續變更編定階段始發現無法辦理之情事,招致民怨。
(4)於94.08.11修正第4點,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核准文件內確認尚無各該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情事,俾利地政單位進行後續變更編定案件之審核,以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所疏漏,誤准禁止(限制)開發之興辦事業計畫,造成投資浪費並損及申請人權益。
3、修正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92.03.26修正後已將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提升至管制規則規定,有關涉及執行事項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業於92.07.07發布實施。修正後除就各許可使用細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新檢討規定外,並就不超過660平方公尺之點狀使用面積之計算方式修正增列規定設施物為立體使用者,除地面使用部分外,應加計該設施物上空及地下構造外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以解決目前政府推動發展之風力發電機組使用非都市土地其使用面積計算執行上之疑慮。
(五)視窗版「地用處理系統」之維護
前經各地政事務所對所使用視窗版「地用處理系統」提請維護之事項,已陸續完成,並送各地所更新運用。至於各地所如發現該系統需予以維護者,請洽當地系統人員填妥維護單,循序送本司地政資訊作業辦理。
(六)配合地政e網通計畫、土地利用管理系統之優先開發「編定管理系統」
為配合國家發展計畫,自92年起將「第二代地政資訊管理方案實施計畫」調整併入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e化政府」之「地政e網通計畫」,其中優先開發土地利用管理系統之編定管理系統,已訂頒作業手冊,將配合各縣市硬體建置及維護進度,預計於本(95)年辦理上線試辦。
(七)因應第二代資訊系統改版及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之查詢項目
依本部「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所開發地用處理系統,本部己於90年11月訂頒「地用處理系統作業手冊」,供全國己可上線辦理非都市土地編定之地政事務所著手準備工作,並於91年6月正式上線作業,嗣安樂地政事務所亦於完成設備裝置後正式上線。本部基於配合達成「數位臺灣計畫」目標,因應網路化趨勢,已計畫地政整合系統重新開發以配合未來網路化發展需要;同時亦擬將現有各直轄市、縣市開辦服務項目予以整合並納入擬新開發整合系統為民服務功能項目,即提供查詢宗地及其相鄰地地籍分區圖。關於查詢分區圖及改版地用處理系統,將配合系統維護及上線試辦進度,研訂作業手冊事宜。
(八)第三階段開發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含後續編定動態)系統
依計畫土地利用管理類之業務電腦化分三階段開發:第一階段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理系統:係針對已存在地用處理系統之靜態圖籍、資料處理後,提供地政事務所、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內政部地政司,全面運用電腦處理編定業務之基礎資訊。第二階段為地用處理系統網路版:係由現有視窗版改為網路版,開發處理動態之圖籍、資料,除提供地政事務所運用電腦辦理非都市土地編定業務外,並提供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運用電腦辦理查詢、列印及統計業務動態圖籍、資料。第三階段為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管理系統:係為處理違規查報之圖籍、資料,並含第二階段新增而未全面納入之功能,以提供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內政部地政司運用電腦辦理編定動態及違規查報業務。其中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含後續編定動態)系統,將配合開發進度,預計於本(95)年辦理教育訓練及上線測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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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可換容積嗎?
內政部規定可以,但由各地政府視情況自行決定,目前部分縣市仍有「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的規定,由於部分縣市允許建商或公司行號,捐贈道路用地、公園預定地等公共設施時,可享受最高五○%的容積移轉獎勵,讓「捐地換容積」取代「捐地節稅」成為購買道路用地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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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設籍技巧節省地價稅
基隆市稅捐處表示每年11月是繳納地價稅的季節,而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
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時間長短
,都是全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地價稅如同所得
稅一樣,也是採累進稅率課徵,基本稅率為千分之
十,最高為千分之五十五。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
率只有千分之二,符合條件者,可使地價稅稅負減
少四倍以上。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條件包括:
1.都市土地限三公畝(約90.75坪); 非都市地區
限七公畝(約211.75坪)。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在該地辨妥
戶籍登記。
3.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4.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
有。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直系親
屬適用優惠稅率課徵者以一處為限。
符合前述條件者,只要在9月22日前填寫申請書、
檢具戶口名簿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向稽徵機關
提出申請,全年的地價稅就可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
課徵。
雖然有一處為限的規定,當擁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
用地時,如果提供成年的直系親屬分別設籍,如父
母、祖父母、已成年子女、岳父母等人,您還是可
擁有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
舉例來說,
甲君有成年子女乙君,且有A、B兩間房屋,在符合
上述適用條件下,甲君可以設籍在A屋,成年子女乙
設籍在B屋,這樣就可以同時享有二處以上的自用住
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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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放寬至已開闢未徵收、寬度15米以上、持有5年以上的計劃道路

容積移入基地可望從捷運300公尺內放寬至500公尺,有助抑制容積價格飆高。
圖片: 1 / 1
【郭及天╱台北報導】台北市一直未放寬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出,建商購買容積多來自迪化街歷史建物,但最近北市府放寬法規,移出容積基地將有條件放寬至已開闢未徵收、寬度15米以上、持有5年以上的計劃道路等。
這項被建商視為降低推案成本的大利多,目前送台北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即可公告實施。但有業者建議,15米以上計劃道路能放寬不用全部持分地主同意及開闢完成的限制,才有助容積釋出效益。
「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案檢討修正,移出容積基地將有條件放寬移出基地對象至已開闢未徵收、寬度15米以上、持有5年以上的計劃道路等;可接受容積基地由捷運站出入口原半徑300公尺增為500公尺。華固建設(2548)總經理洪嘉昇表示,歷史街廓容積現約公告現值的95~100%,公設保留地與歷史街廓的容積移出辦法不同,可以等值公告現值交換。
轉貼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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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農業使用證明書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
申請。
用分區證明。
管理處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
項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檢具相
關法人證明文件,替代前開自然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
件。
標示,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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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公設地包含哪些?
1.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行空站、
停車場所、河道及港 用地。
關用地。
、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場、
煤氣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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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土地,建地,農地,道路用地,畸零地,墓地,被佔用土地處理
台灣土地,建地,農地,道路用地,畸零地,墓地,被佔用土地處理,提供建地,農地,道路用地,畸零地,綠地,墓地,祭祀公業,神明會,寺廟,被佔用土地等,各種土地房產相關資訊與諮詢,提供大家一個公開資訊交換的平台.繼續閱讀
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檢討修正草案)
審議版本
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是發展、提升生活品質及都是防救災需求下,依容積移
轉實施辦法,由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分階段選
定優先可受理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
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共同負擔之共共設施及都市計畫
檢討變更中之土地。
條件:
辦理容積移轉。
請範圍需為完整路段,旦二側均與現有以開闢之八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相連通。
達五年以上(繼承者不在此限)者。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消防通道」之未開闢計劃道
路。
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市都市計劃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各接受基地建築計畫之變更或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完全
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而須再次移轉者,亦同。
市行政轄區內之可建築土地。
至下列地區:
範圍內,且須面臨八公尺以上已開闢之都市計畫道
路。
其面積再零點五公頃以上之公園綠地,且須臨接時
五公尺以上已開闢之計劃道路,或面臨二條已開闢
之計劃道路,而其中一條寬度須達十二公尺者。
土地:
土地利用淺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地區。
發展區之土地。
地。
府指定公告為古蹟者,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一文化資
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經市政府
文化局審查通過,並經是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之。
府登入公告為歷史建築者,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歷史建築維護事業計畫,經
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後,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及土地使
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完成修復事業,經
市政府文化局勘驗核可後,始得申請之。
予以獎勵之容積總和,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法定容積
之百分之五十。
地外,申請人應在限期內完成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
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並
將土地產權移轉予市政府後,由市政府核發容積移轉許
可證明。
印刷稅及其他稅捐等均由申請人負擔之。
管理,並由市政府地政機關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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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中的道路用地可以抵繳遺產稅嗎?
為了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及兼顧課稅的公平性,只要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是可以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遺產稅。至於抵繳價值的計算,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顯少以市價高於課稅價值之財產來申請抵繳,而多半是以市價低於課稅價值,或是根本沒有使用收益效用的財產來抵繳,實務上申請抵繳的財產則以道路用地較為常見。
依據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的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是以,前述法令已明確指出,只要是都市計劃地區,經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土地,是免徵遺產稅並可申請抵繳的。而一般納稅人較易混淆的是,如果係為非都市計劃地區的道路用地,雖亦為不課徵遺產稅,但是否可以申請抵繳呢?簡單來說,該都市計劃地區外的道路用地,因其並不適用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與遺贈稅法施行細則四十四條之規定,而是符合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因係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是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不課徵遺產稅,但是因其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並不是課徵標的物,所以必須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的條件才可以申請抵繳。至於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係由稽徵機關為主觀上的認定,現行實務上大多被國稅局以因不易於變價保管,而不准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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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道路用地 再砸近七千萬
南縣府辦理私有既成道路用地採購案,今年再獲得營建署六千萬元的專款補助,條件仍和年往年一樣,最高決標成數為收購土地公告現值的一成五,本月十九日上午在縣府開標,由公告現值成數最低的土地開始收購,依序決標至預算額度用完為止。
縣府工務局土木課長邱榮杰表示,今年度縣府獲得中央分配六千九百一十萬元的專案補助,辦理私有既成道路用地採購, 九月五日 決標,有一百七十筆土地參加競標,一百六十九筆得標,取得土地四千六百卅坪,決標成數為公告現值的點一成二至一成五之間,剩下九百零一萬三千多元的補助款。
他表示,縣府再爭取營建署的第二次補助,營建署再核撥六千萬元的補助,再加上上次剩餘的九百多萬元補助款,再辦理今年第二次的私有既成道路用地採購案,投標資格與以往大致相同,投標資格仍以持有都市計畫區域內不限路寬且全寬開闢使用的都市計畫道路,或供縣道使用的既成道路外,並增加持有都市計畫區域內 十公尺 以上,尚未依規劃寬度開闢,惟已全筆供都市計畫道路使用的既成道路土地參加標購。
邱榮杰指出,招標公告可至南縣全球資訊網的招標資訊去查看,招標文件可至縣府工務局網站下載,或至縣府標單購領處購買,詳情可電洽工務局土木課六三二五九五一分機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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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入徵收補償計劃之道路用地之意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提供欠稅擔保之土地,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才符合規定。所稱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係指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而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而言。
該局有一納稅人因欠稅遭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納稅人為解除出境限制而提供土地作為擔保品,該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惟因該筆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金額龐大,相關單位目前尚無開闢計畫,非屬前述「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是以該擔保土地無法在短期內處分變現,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擔保品需為「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之規定不符,是未准受理。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如欲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應擇取「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如定期存單、上市股票等,才不致因審查不合格而影響出國行程。
聯絡人:藍庭芬 聯絡電話:27183606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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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說道路用地投資買賣
立法院內政、民族及經濟、能源、財政委員會聯席會於民國八十八年元月十六日通過【既成道路處理條例草案】,草案中規定,針對長期被政府使用的私有土地,應透過「以地易地」、「給付補償費」、「抵繳稅款」、「容積移轉」等方式予以補償,政府應於本法通過日起三個月內,公告受理既成道路的徵收補償登記,並於10年之內,分年分期完成徵收補償作業。
以地易地指的是以公有地來交換,具體辦法則規定由行政院另行訂定;至於給付補償費部分,草案中則規定由政府以發行公債來籌募之,同時可不受公共債務法的規定;抵繳稅法則通過【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修正案】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贈與稅抵繳規定亦同。
道路用地於民國六十九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那麼大約有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之所有權人長期因公共事務及公權力侵入而特別犧牲其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違反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經相關人士長期反應後,大法官會議終於於 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 作成釋字第四OO號解釋文,解釋文中闡述【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全面立即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湊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目前台灣地區未發放補償費之公設用地達9.9兆元之多,政府雖然補償費籌湊困難,但公設用地的補償亦刻不容緩,所以政府除了立法通過公設用地可以 "實物抵繳贈與稅"、"遺產稅" 之外,更將立法將公設用地賦予與同地段之建地相同之 "容績率" 權利價值,此一容積率權利價值可以與同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建立合併申請建物起造,唯合併之公設用地之容積率權利價值不得超過主建地之30%,也就是合併後之建物起造可增加30%的樓地板面積。
為解決龐大的公共設施用地及既成道路徵收補償問題,營建署於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六日 完成【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之訂定,並著手以古蹟及紀念性建築物試辦一年後作通盤檢討,營建署並委託學術單位進行評估,並將相關意見彙整提報行政院核定,營建署官員強調:基於土地公告現值年年調高,如果不設法解決龐大的公共設施用地徵收補償,問題將更嚴重,而【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則是提供地主在等等徵收外,可選擇的另一個獲得合理補償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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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最新消息,土地持有須逾五年。
紛爭不斷的「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修正案,昨天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照案通過,贊成都市發展局限制土地所有權持有年限,以管制容積移轉,避免移入地區的居住品質降低。
都發局去年重新檢討修正容積移轉審查條件,並召開多次公聽會,和地主、專家學者交換意見,該修正案新增開闢道路寬度 十五公尺 以上土地,及防災道路為可移轉送出的基地,並增加捷運周邊,及 零點五公頃 公園綠地周邊為容積可移入基地,不過,發展局為防止投資客套利,及管制容積總量,限制地主資格須持有土地五年以上,才能辦理容積移轉。
但也因為該限制,昨引發都委會委員熱烈討論,由於意見分歧,最後都委會採取舉手表決,結果大多數委員一致肯定發展局原修正案,同意採取年限限制,發展局指出,該案實施半年後,將會進一步檢討。
發展局長許志堅強調,容積移轉須考量整體環境的容受力,設定五年年限可以優先讓舊地主申請容積移轉,如果統統不受限,移入地也會抗議居住品質變差,例如大稻埕都市更新容積移轉,移入地信義計畫區居民就群起抗議,因此才會採取分階段動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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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並非任何道路用地均可申請實物抵繳
並非任何道路用地均可申請實物抵繳
陳先生來電詢問,是否所有的遺產中之道路用地均可用以抵繳應納之遺產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在受理遺產稅實物抵繳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土地中之道路用地來抵繳稅款,惟並非任何道路用地均可申請抵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道路用地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依都市計畫法所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另一類型為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等用地。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惟另一類型之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等用地,則不得抵繳遺產稅款。因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係屬遺產及贈與稅第16條第12款所稱的「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法條規定該等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所以私設巷道並不屬於「課稅標的」,且其又不易變價,故不得抵繳稅款。該局請民眾特別注意加以區分後再提出實物抵繳之申請,以免被稽徵機關駁回後,延誤其他遺產標的辦理過戶繼承之時間。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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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96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財政部稅法釋令
日期文號:財政部95.12.27台財稅字第09504571050號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779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0萬元
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
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
每年加扣45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4、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每人45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
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
6、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四)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1、遺產淨額在67萬元以下者,課徵2%。
2、超過67萬元至167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
4%。
3、超過167萬元至334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
7%。
4、超過334萬元至501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
11%。
5、超過501萬元至668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
15%。
徵20%。
7、超過1,113萬元至1,670萬元者,就其超過額
課徵26%。
8、超過1,670萬元至4,453萬元者,就其超過額
課徵33%。
9、超過4,453萬元至11,132萬元者,就其超過額
課徵41%。
10、超過11,132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50%。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111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1、贈與淨額在67萬元以下者,課徵4%。
2、超過67萬元至189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
6%。
3、超過189萬元至312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
徵9%。
4、超過312萬元至434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
徵12%。
5、超過434萬元至557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
徵16%。
6、超過557萬元至802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
徵21%。
7、超過802萬元至1,558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
徵27%。
8、超過1,558萬元至3,228萬元者,就其超過額
課徵34%。
9、超過3,228萬元至5,009萬元者,就其超過額
課徵42%。
10、超過5,009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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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起贈與稅免稅額調高為111萬元
12條之1第1項所列之各款金額,已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
漲程度調整11.32%,自95年度起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
額中減除之免稅額已調高為111萬元(94年度以前為100
萬元)。
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
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
稅申報。贈與人贈與他人財產全年贈與總額如未超過111
萬元,除有產權過戶登記需要(如贈與財產為股票或不動
產),無需辦理贈與稅申報。例如,贈與人贈與子女銀行
存款,且全年贈與財產總額未超過111萬元,只要保存相關
資金流程資料,如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存摺影本或定期存單
影本等即可,不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全年贈與總額雖未超過111萬元,則
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書,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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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贈與免課稅的條件
,就可以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農業用地,如果沒
有從事農業生產,任其荒蕪或違規使用,如開設工廠
,從事其他商業行為,即使是農業用地也要課徵土地
增值稅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的繼承人,即直親屬,如
子女與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才可以
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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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農地有五年的管制
起五年內,沒有將其受贈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沒有在有
關機關所規定的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
所規定的期間內,已經恢復作農業使用,但未繼續作農業使
用的情形下,其免徵的贈與稅,會被稽徵機關追繳。
日後再移轉時,也將喪失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資格。
也就是說,受贈人受贈農業用地後,從受贈之日起五年內,
稽徵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將其贈與的農地列
管五年。
五年內受贈人如違規使用情形被有關機關查獲,可允許改正
ㄧ次的機會,將其受贈的農業用地恢復農業使用,將不會被
追繳贈與稅。
不過再次複勘時,如果仍有違規使用情形,將被追繳已免納
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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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農業使用證明書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
申請。
用分區證明。
管理處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
項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檢具相
關法人證明文件,替代前開自然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
件。
標示,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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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公設地包含哪些?
1.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行空站、
停車場所、河道及港 用地。
關用地。
、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場、
煤氣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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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之議題討論
為建立永續建康城市發展,民間團體反對全面開放且毫無限制的實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討論。據了解,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草案將於內政部規定法定時間內,由都市發展局將草案送交台北市政府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通過,主要目的是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針對此,經過專業界對於都市永續發展與環境正義相關議題的討論,我們認為毫無限制驟然實施此制度,並不保證有助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改善,反而會產生許多無法意料的弊端與城市發展無法回復之傷害。有鑑於此,我們提出以下的訴求與呼籲:
一、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此一辦法必須有相當配套措施與實施類型限制。
二、容積移轉的之實施應從下列對象實行:(1)古蹟保存(2)環境/生態敏感地區之保存(3)歷史古市街、保存區,(4)對都市防災或社區安全有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應定期檢討。
三、徹底翻修都市計畫及相關土地制度,以解決現有國土利用、區域及都市間諸多結構性問題。
四、容積的移入勢必影響地方既有的生活品質,必須舉行地方公聽會,讓週邊社區參與都市政策的決策過程。擴大參與層面,建立實施辦法參與機制並定期檢討。
五、容積移出及轉入地區必須先經由都市計劃通盤檢討程序,撤銷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遏阻無限制的都市蔓延。
城市的合理發展,乃是依據其負荷成長之承載能力來規畫引導,都市計畫本身在制度上的缺失,應由計畫的檢討與修正著手,而不應罔顧修法程序、擴充行政授權,即搭文資法修法便車,將原針對文化資產保存的規定類推於公設地之取得,雖解決政府財政徵收困窘之處境,但在欠缺公共設施的地區、城市,應以「成長管理」的手段抑制不良衝擊或不勝負荷的開發與成長,即使該成長是為既有容積率所允許的。假如適用範圍太大、放寬之百分比乘數太高,突然增加都市容積與密度,對都市計畫土地發展的負面衝擊,將大過於所謂「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效益。
「容積移轉」在美國雖是一個行之有年的制度,但其實施效應及結果並非我們想像中的那般「全贏」(政府、地主、居民、開發商等),國外在運用發展權移轉手段(TDR)時,也僅限於特定對象(如古蹟保存、地質敏感區保護),同時還要建立嚴格的審查及相關配套措施。
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假如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的決策與嚴格的限制就貿然實施或容積移轉無相關限制,那對都市環境發展將是一種嚴重的傷害。
發起單位:
崔媽媽基金會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OURs
台北市社區規劃師團隊協力聯盟
都市設計學會
其他組織連署中…
聯絡人:
台北市社區規劃師團隊協力聯盟 理事長 賴政育 02-23453376
崔媽媽基金會 執行長 呂秉怡 02-23658140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OURs 秘書長 張維修 02-23656515
對於『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正式施行的聯合聲明
去年六月底通過修正的「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即將屆滿一年,在今年的六月三十日起各縣市主管機關將依法開始全面實施。這個辦法最主要是希望解決困擾政府部門多年的一萬六千六百多公頃公設地、私人既成道路徵收難題,也就是總計約八兆左右的徵收費用所造成的財政負擔。
自一九七三年以前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的第一期保留地開始,經過了漫長的三十二年,政府相關部門終於積極面對這個嚴重影響人民權益的歷史債務,及其積累的民怨和大法官釋憲令的催逼。在政府的六大對策中,以不花一毛錢的「容積」也就是「樓地板面積」來交換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徵收費用,就好像政府在財政困難的時候,直接命令中央銀行多印點鈔票來花是一樣的邏輯,這些無中生有的容積經過換算可達台灣目前所有住宅總量的五分之一,對都市整體環境的衝擊巨大不難想像,『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的實施,代表著管制台灣都市密度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容積率」已經被政府自己打破。
因此,當容積移轉的構想在都市計劃法中取得法源之後,代表著「都市成長管理」已經淪為歷史教材,潘朵拉的盒子已經打開,這些大量新增的建築容積如何面臨台灣當前不婚少子的社會趨勢,會不會變成養蚊子的空屋?當新增容積轉化成為金融資本進入資本市場,對於總體經濟的影響為何,會不會造成通貨膨脹?在都市發展不均衡的現實條件上,大量容積進入市場是否加深都市發展的兩極化趨勢,貧者愈貧,富者愈富?更放大距離思考,台灣的自然環境是否還承受得起這種的傳統經濟發展導向的公共政策再一次的摧殘,人民是否還能從土石流堆裡活命?
我們仍然對於『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充滿疑慮,在取得修法的機會之前,我們希望各地方政府對於『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必須有所警覺,並建立以下的配套措施:
1.容積移出及轉入地區必須先經由都市計劃通盤檢討程序,撤銷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遏阻無限制的都市蔓延。
2.劃設環境敏感區或開發飽和區禁止容積移入。
3.容積的移入勢必影響地方既有的生活品質,必須舉行地方公聽會,讓週邊社區參與都市政策的決策過程。
4.擴大檢討當前各項容積獎勵政策,及都市開發總量訂定容積增加上限不得超30%。
政府應編列預算,以價購的方式逐步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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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無力徵收公設保留地 擬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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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中的道路用地可以抵繳遺產稅嗎?
為了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及兼顧課稅的公平性,只要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是可以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遺產稅。至於抵繳價值的計算,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顯少以市價高於課稅價值之財產來申請抵繳,而多半是以市價低於課稅價值,或是根本沒有使用收益效用的財產來抵繳,實務上申請抵繳的財產則以道路用地較為常見。
《都市計劃地區道路用地與非都市計劃地區道路用地之區別》
依據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的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是以,前述法令已明確指出,只要是都市計劃地區,經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土地,是免徵遺產稅並可申請抵繳的。而一般納稅人較易混淆的是,如果係為非都市計劃地區的道路用地,雖亦為不課徵遺產稅,但是否可以申請抵繳呢?簡單來說,該都市計劃地區外的道路用地,因其並不適用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與遺贈稅法施行細則四十四條之規定,而是符合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因係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是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不課徵遺產稅,但是因其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並不是課徵標的物,所以必須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的條件才可以申請抵繳。至於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係由稽徵機關為主觀上的認定,現行實務上大多被國稅局以因不易於變價保管,而不准抵繳。
《既成道路亦不准抵繳》
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論其為都市計劃區域內或是區域外的土地,只要經認定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則因其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理由,稽徵機關多不准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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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巷道自畫停車格住戶霸占
民眾爆料,位在西屯區西安街二七七巷六弄內有住戶自畫停車格,並長期霸佔,有的甚至還置放請勿停車牌並以鐵鏈拴住,經警方會同環保單位吊走路障後,仍有住戶以機車強佔車位,對此警方表示將持續勸導改善。
民眾表示,該區域位在逢甲商圈附近,當地有許多新落成的大樓公寓,人口增加快速,導致停車位一位難求,居民遂在住處圍牆臨六弄的巷道上,自畫十多個停車格,但唯恐遭外車停放,遂在停車格上擺設物品霸佔。
居民白天將車子開走後,就在空的停車格上放置水泥桶、花盆、椅子、機車佔據,有的甚至拿「請勿停車」的牌子並以鐵鏈拴住固定佔用,傍晚車子返家後再拿走停放,路霸情形嚴重。
經本報向當地市警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反映,警方表示當地屬未徵收道路,民眾為了停車方便畫停車格雖無違法問題,但有人車通行就屬既成巷道,在停車格上放置障礙物仍屬路霸行為,已會同環保局前往移除路霸障礙物。
警方:未徵收道路 只能勸導改善
但最近有民眾持續投訴,指仍有住戶以機車強佔這些停車格,警方說,因屬未徵收道路,停車格係民眾自行畫設非屬公有停車格,以機車停放並無違法,也不能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告發,但仍會前往對住戶道德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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